住的房屋漏水怎么办?
一旦动工就是个麻烦事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
日前通州融科﹒钧廷一户业主
就因为无法忍多年来的房屋漏水问题
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图片来源于网络近日
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全过程
最终法院判
开发商修复漏水并对业主给予经济赔偿
案件回顾原告郭某某、任某某在年1月购买融科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马村xx住宅楼xx层xx单元xx号房屋,房款已经全部交付。年8月交房,本小区一直由融科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交付当年,原告发现南向卧室、客厅窗户漏水,尤其夏天雨季时,卧室、客厅窗户漏水严重,将窗户的四个框全部泡水脱落,窗户下的墙皮被水泡的起皮、发霉、长毛,自收房后每年漏。
每年找物业修,物业找被告修,每次修个皮毛,还是年年漏,导致房屋无法居住、无法出租。我方多次找被告,被告推脱不解决;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说是质量问题,无奈下特诉至法院。
对此,融科地产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原告的房屋已经过了质保期,经过现场排查,原告房屋漏水系由于楼上邻居私自占用楼上露台加建阳光房,破坏防水层以及相应的排水系统所致。我方申请追加原告楼上业主作为本案被告,以查明相应情况。
融科物业公司述称,原告房屋确实存在漏水情况,也有当事人漏水赔偿单据。房屋出现漏水后,物业核实情况后将损失报给融科地产了,但是只是协商赔偿事宜,没有确定。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
现郭某某、任某某请求融科地产公司将房屋维修至不漏水的状态,理由正当,且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佐证,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郭某某、任某某主张的维修房屋产生的损失元,符合现阶段市场价格,且系郭某某与任某某的必然开销,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误工损失,因郭某某、任某某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租金损失,考虑到房屋漏水确系减损房屋的使用价值,定会在租赁市场影响房屋出租的价格,法院结合房屋的现状、漏水对于房屋使用的影响程度、同小区内房屋租赁的价格、漏水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对此项诉求予以酌情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融科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郭某某、任某某维修墙体至不再漏水的标准;
二、被告北京融科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任某某维修窗户损失元、租金损失元,共计1元;
三、驳回原告郭某某、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郭某某、任某某负担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融科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花好几百万买的房子总漏水
谁住着都不舒服
希望开发商能够跟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
相互理解
早日解决问题
才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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