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即日起至25日只接种第一针接

21日鞍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知:

从即日起至年8月25日,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门诊全部只接种第一针疫苗。从8月26日起开始接种第二针疫苗。

从22日起至年8月25日,早7时至晚11时,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门诊全部只接种第一针疫苗。

市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科科长张璐介绍,我市各相关医疗机构的个定点接种点的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正在紧张而有序开展中。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接种新冠疫苗.16万剂次。进入7月后,我市再次启动第一针剂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根据鞍山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预约流程的通告》规定,全市新冠疫苗预防接种门诊不接受集体单位及个人的预约。针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应在本单位统一报名接种。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向所在社区(村)预约接种,由社区(村)提前登记信息提交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后与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安排时间地点后反馈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预约的社区(村),社区(村)通知预约人员按时到指定接种门诊进行接种。即日起,有意愿进行新冠疫苗接种的人群,可以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预约,正常进行新冠疫苗的第一针剂接种。

来源:鞍山云

来源:鞍山云抓紧接种!鞍山开展查验新冠疫苗接种凭证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筑免疫屏障,实现新冠病毒疫苗“应种尽种”,鞍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年8月19日发布《关于开展查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工作的通告》。

即日起,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车站、景点景区、养老院、学校(包括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餐饮单位、银行等重点单位,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早市、夜市、宗教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文化体育及娱乐休闲等人员集聚场所以及各居住小区(村屯)等全部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查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担负起疫苗接种凭证查验的责任,对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进行登记,并劝其在8月25日前完成第一剂次疫苗接种。

自8月22日起,原则上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有禁忌症除外)不允许进入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包括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景区景点、监所、宾馆、酒店、餐饮单位、银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早市、夜市等重点场所。早市、夜市、农贸市场摊主未接种疫苗不允许出摊。大型聚集性活动主办方应查验参加人员疫苗接种记录,实行疫苗接种准入原则,未接种人员不宜参加活动。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广大市民要正确理解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属地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实现“应种尽种、早种快种”。如因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有禁忌症除外)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和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广大市民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仍要继续遵守疫情防控规定,牢记“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共同守护好自身和家人的健康。

新冠疫苗接种禁忌人群一览表名单公布!鞍山这13家医院可开具接种禁忌证明

来源:鞍山云

关于印发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年8月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年8月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人群流行特征,为进一步指导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我们对《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年8月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年8月9日

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

(年8月版)

针对现阶段新冠病毒变异株特点和人群流行特征,为进一步指导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科学规范佩戴口罩,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对《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进行了更新,形成了《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年8月版)》。对本指引未涉及到的人群和场景,仍按《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修订版)》执行。

一、普通公众

(一)需戴口罩场景和情形。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码头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

2.乘坐厢式电梯和飞机、火车、轮船、长途车、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医院就诊、陪护时,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等健康检查时;

5.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6.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二)口罩选择及注意事项

口罩的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公众选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遵守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建议家庭存留少量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备用。

二、重点职业人群

(一)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

1.岗位类别。

(1)跨境货车、火车运输、装卸等工作岗位;

(2)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

(3)负责入境航班、火车、汽车的司机、乘务员、保洁员、搬运员等岗位;

(4)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等的海关工作人员;

(5)机场、航班等保洁员、行李搬运等地勤人员。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1.人员类别。

(1)一般接触人员:包括门诊和普通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人员;

(2)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

(3)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医护人员、鼻咽拭子采样人员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一般接触人员须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须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须全程戴医用防护口罩。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1.人员类别。

包括乘务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酒店和餐馆服务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2.口罩选择。

在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

(四)注意事项

1.以上人员所服务的机构应当为其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相关要求的口罩产品。

2.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监督制度,将口罩佩戴情况纳入单位规章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并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3.各单位应当设立独立废弃口罩收纳装置。医疗机构废弃口罩按医用废弃物处理。

注:*颗粒物防护口罩,是指符合《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标准中“随弃式面罩”规定且无呼气阀的产品。有特殊类型要求的,把类型和过滤等级标注在括弧里,例如“颗粒物防护口罩(KN95)”,如果不标注,就是指所有随弃式面罩。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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